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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简章] (009)保险学院2025年保险硕士(MI)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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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1:2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保险硕士(MI)专业学位简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是全国高校中最早开设专业保险课程的院校之一,自1951年就一直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在7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它发扬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和原中国金融学院保险系的优良传统,秉承创新发展理念,形成了诚信求实、开拓进取的学院文化,成为我国风险管理与保险、统计与精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重要思想库之一。保险学院下设风险管理与保险、统计与精算、劳动经济与社会保障三个学系,同时设有健康保险与卫生经济学研究中心、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等多个研究平台,搭建起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本硕博完整的保险学科体系。

保险学院注重师资优化和建设,构筑了一支学术精良、结构合理、学缘丰富、年富力强的教师队伍,博士化率达到97%以上。学院现有教职员工64人,其中博士生导师9名,硕士生导师44名。

二、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扎实的经济学基础知识,掌握金融保险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和方法,熟悉经济、金融、管理等相关知识,能够胜任中外保险公司、各级保险监管部门、各级社会保障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财务部门及风险管理部门工作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2025年,拟招收全日制保险硕士110人。涵盖五个培养方向:保险经营与管理、资产配置、精算与财务、健康保险、养老保险。

三、报考条件

参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所列的报考条件。

四、报名

参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2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中所述的报名程序。

(一)初试

1.保险硕士的考试科目为: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100分;②201 英语(一),100分;③396 经济类综合能力,150分;④435保险专业基础,150分。

2.参考书目:435科目由本校自行命题。参考书目请查看研究生院网站硕士招生栏目下的专业目录及参考书。购书可与我校出版社读者服务部联系,电话:010-64492338。

3.初试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至22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具体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二)复试

1.复试安排另行通知,复试名单及具体复试要求将在我校研究生院主页上公布,请考生自行查询并下载相关材料。

2.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质量情况,确定我校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复试分数线)。

3.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为计划招生规模的120%左右。具体复试方式以及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由各院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状况确定。

4.复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5.复试前学校将再次进行资格审查,严格采取人证识别及相关信息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的身份审核及报考专项计划、享受照顾(含加分)政策的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者,不予复试、录取。

对在入学考试中作弊的考生,我校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3年的处理;对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体检

我校暂定将复试体检与新生入学体检合并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医院为我校校医院。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结合综合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全日制学习方式的考生须将人事档案等转入我校,可转户口(除北京地区散居户口外),毕业时按“双向选择”方式落实工作单位。

七、学习方式及年限

全日制学生脱产学习,学制2年,学费合计3.6万元。

八、培养和学位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达到毕业要求的全日制硕士生,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被授予专业硕士学位。

九、其他

1.达到国家复试标准,但未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应联系调剂单位。

2.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3.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由军队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4.本简章内容如与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文件不符的,以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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