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3年法律(法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简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全国首批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八所院校之一,于1996年正式在全国招生。该专业学位旨在培养德才兼备,具备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并掌握较广博的涉外经贸知识,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事业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培养目标是为国家和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掌握法律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法律专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具体要求包括: 1.掌握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2.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 3.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4.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 2013年拟招生人可参考往年招生人数,具体视生源情况而定。 学制2年,学费共5万元。全部为全日制培养方式。按规定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符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硕士学位。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5.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09年及以前入学,且2013年毕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4)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从毕业到2013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①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及格水平(425分以上)或具有相当水平(对报考外语学院的考生不作要求); ② 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含)以上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对报考外语学院的考生不作要求); ③ 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过程中须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5)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具体要求按报考条件第(4)条中有关同等学力的要求执行)。 (6)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7)党校学历除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学历外,其余的党校学历不能报考。 (8)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其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9)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报考类别只能选择“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 (10)现役军人报考,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11)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7、在高校学习的专业必须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三、报名 四、考试 (一)初试 1. 法律硕士(法学)的考试科目为:①101思想政治理论100分;②201英语一100分;③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150分;④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150分。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在复试中进行,成绩不计入初试成绩。 2. 参考书目: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定书目。购书可与我校出版社读者服务部联系,电话:010-64492338。 3. 初试时间为2013年1月5-6日,具体日期以教育部的通知为准。 (二)复试 4. 复试时间一般在4月,复试名单及具体复试要求将在我校研究生部主页上公布,请考生自行查询并下载相关材料。 5. 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质量情况,确定我校复试分数线。 6. 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为计划招生规模的120%左右。具体复试方式以及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由各院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状况确定。 7. 复试不合格考生不予录取。 8. 复试报到时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对在入学考试中作弊的考生,我校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3年的处理;对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体检 体检复试期间统一进行,新生入学时复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医院为北京市体检中心或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 六、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结合综合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法律硕士(法学)录取类别均为:自筹经费(培养费自负)或委托培养(培养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自筹经费的硕士生毕业时采取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委托培养的硕士生,不调档,不转户口,不安排住宿,不参加就业派遣,毕业时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 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的考生,只能录取为委托培养研究生。相关情况须在复试时以书面形式向研招办说明。 七、其他 1. 达到国家复试标准,但未达到我校复试线的考生,应联系调剂单位。 2. 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 3.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4. 本招生简章的最终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八、招生咨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生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参考书目及有关注意事项可登录研究生院主页(http://www.uibe.edu.cn/upload/up_yjsb/index.htm)查询。 咨询电话:010-64492202/2151;010-64495202(fax)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86号信箱研招办 邮政编码:100029 转自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招办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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