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贸大751法学基础理论试题(回忆版)
本帖最后由 精品小班 于 2019-1-23 10:52 编辑2019年外经贸751试题回忆一、单选二~四、简答:1.简述法律演进与发展的规律2.“宪法对人民民主与党和国家事业的建设有重大作用”,用宪法修改的历史谈对该论述的认识和理解。3.宪法修改和法律修改的不同之处,为什么不同?4.阐述物上请求权 五~六、分析题:1.关于纳粹罪行,不少人认为实证法学派应该为此负责,也有人认为自然法学派脱不了干系,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为“纳粹行为”论的论据是什么2.论述绿色原则
七、刑法中文案例:范冰冰逃税案第一问结合刑法法条分析为什么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问,如果三年后再犯应该怎么处理
民法英文案例: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进入hospital 有没有invitee and license ,原审依照普通法规定,驳回原告的请求。原告上诉,认为1.自己是public guest, 2. Hospital knows it 3.Hospital有duty for care。上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认为支持duty for care更适应current society。问:原审驳回的原因是什么?(5分)原告的上诉理由是什么?(5分)上诉法院为什么支持上诉请求?(5分) 刑法英文案例: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李不到14岁,曾经偷过5000元没被抓到。14岁生日时,邀请朋友20岁的王相聚,王说“李你已经长大了,”怂恿李把那个itm机上别人落下的手提包拿走,李犹犹豫豫,王就递给他一把刀knife, 找了条没人的小路,抢劫了(rob)一个行人。后来赃款两人分了。14岁生日后,李看到路边有一辆车,去把车开走了,在路上兜风,因为车技太poor,撞了一个行人,李慌里慌张跑了,开车跑的时候又撞到一个人。后来李请求王把车卖了,李明知来源仍然卖了。后来李和王都被警方逮捕。(1)对于未成年人 在其犯罪的各个年龄阶段应当如何定罪量刑(2)对于之后的那位成年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八、英译中: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与法院等联合执法九、翻译:中译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处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十、民法英文案例:商业受邀人。医院的合理注意义务,受侵害人因医院地滑而受伤向医院主张损害赔偿而未得到地方法院的支持,地方法院以非医院服务对象而认定医院对于受损害人不具有严格的注意义务;上诉之后,原告以“被邀请人,社会公共人员及许可准入人”的主张上诉,上诉法院以公共利益等原由变更地方法院(英文案例的翻译,上诉法院变更理由不是十分确定)问题基本是翻译原文。 十一、刑法英文案例:刑法英文案例14周岁生日当晚的Li在20岁的Wang递给一把刀后实施了抢劫,赃款由二人花光,后Li在路边偷开了一辆车,因为技术不好撞伤了一个人,并在逃逸途中撞上路人,把车托Wang变卖后逃跑。后被抓获,并提供信息使Wang被抓 问二人的刑事责任 知识点涉及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 罪名涉及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抢劫罪、隐瞒、掩盖犯罪所得罪 1、从宪法的发展历史说明尊重和切实实施宪法保障人民权益,否则就是破坏 2、宪法修改程序与法律修改程序的区别和原因 3、翻译:中译英:(2)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处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14周岁的Li在20岁的Wang递给一把刀后实施了抢劫,赃款由二人花光,后Li在路边偷开了一辆车,因为技术不好撞伤了一个人,并在逃逸途中撞上路人,把车托Wang变卖后逃跑。10年后被抓获,并提供信息使Wang被抓 问二人的刑事责任 补充民法试论述物上请求权,理论法试述法律演进和发展的规律,英译中监察机关法条 刑法英文案例中,是在li14周岁生日当天,wang教唆其实施了抢劫,抢到了现金银行卡等等。到了第二天,li在路边偷开了一辆车,并且在开车途中因为技术不好撞到了人,在逃逸过程中,找到wang让他把车卖掉。wang卖掉车以后也逃跑了,并且明知li的车是非法所得。之后li被抓获,并交代了wang的犯罪,最后也讲wang抓获。问两人的刑事责任。英译中是监察委独立行使职权法条。 751第五题(论述题):关于纳粹罪行,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实证法学派应该为此负责,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自然法学派脱不了干系,试分析他们各自的理由 单选题
刑法上的终身监禁是指下面哪一种
无期徒刑
死缓
单选题
甲想要盗窃仓库的货物,到达现场的时候发现乙在搬运货物,便与乙一起将货物搬运至仓库外,甲将搬运的一部分货物据为己有。甲回家后担心被人发现,又将货物放回仓库,被当场抓获。甲构成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共同犯罪 分析题绿色原则那个:我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分析为什么在民法总则新加这一原则。
物上请求权那题:我记得是论述物上代位权妈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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