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贸大学-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中文版】
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授权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负责执行各项反托拉斯法律的行政机构。其职责范围包括:搜集和编纂情报资料、对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进行调查、对不正当的商业活动发布命令阻止不公平竞争。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条文 第一条本法创立的委员会,称为联邦贸易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推荐和批准。一政党的委员不能超过3名,第一任委员从1914年9月26日起,任期3年、4年、5年和7年,每一委员的任期由总统指定,其继任者的任职期限为7年,但继任委员空缺者只在被继任委员的空缺期间内任职,委员在其任职届满后可继续任职,一直到任命出继任者为止。总统从具有委员资格的人中,选出委员会主席一人。委员不得从事其它实业、休假或其它职业。总统可依据委员的工作无效、玩忽职守、渎职,解除该委员的职务、委员会委员的空缺,并不影响在任者行使委员会的全部权力。 第二条联邦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指定一名秘书,其薪金同美国法院法官的一样。委员会有权雇佣和确定其履行职权时,所需雇佣的律师、专家、检验者、职员和其它雇佣费用,该费用国会将随时予以拨付。 除上述秘书、律师、专家、检验者、每一委员的职员外,委员会的所有雇员都是行政部门的一部分,要依据委员会规章或行政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履行职责。 委员会的所有费用,包括调查中接送委员的必要费用,以及依据委员的命令,雇佣人员的费用,华盛顿区以外履行公务的费用,由委员会依据清单予以批准和支付。 在其它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之前,委员会可租办公室自用。总会计办公室将接受和检查委员会的所有开支帐户 第三条 委员会的主要办公室设在华盛顿,但委员会可以在其它地方行使其权力。委员会委员或由委员会指定的检验者,可在美国任何地方进行调查。 第四条 本法的 "商业"是指州际间的、与外国的商业、或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或准州之间、准州与其它州、外国,或哥伦比亚区同其它准州、外国间的商业。 "公司"是指任何为自己盈利或为其成员的盈利成立的,拥有资本份额或资本股票的公司、托拉斯、或联合会,合伙除外。 "文件性证据"包括所有的文件、报告、通信、会计帐簿、财务记录及公司记录。 "商业管理法"是指1887年2月14日通过的《商业管理法》,以及该法的修正、补充部分;1934年的《通讯法》及其修正、补充部分。 "反托拉斯法"是指1890年7月2日通过的《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垄断和限制法》1894年8月27日通过的《为了国家收入和其它目的,减少税收法》第73~76条;1913年2月13日通过的,对1894年8月27日的《为了国家收入和其它目的、减少税收法》第73.76条的修正案;1914年10月15日通过的《保护商业和贸易免于垄断和限制及其它目的,对现存法律的补充法》。 第五条 (a)(1)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是非法的;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及惯例,是非法的。 (2)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阻止个人、合伙人、公司、使用上述违法方法及行为、惯例。下列情形除外:银行、第18条(f)(3)规定的存贷款机构,《商业管理法》规定的公共运输商,1958年《联邦航空法》规定的航空公司、外国航空公司,1921年《牲畜围场法》规定的个人、合伙人、公司,但该法第406条(b)规定的除外。 (b)无论何时委员会有理由确信,任何个人、合伙人、公司已经或正在实行上述非法方法及行为、惯例时,若对此提起诉讼同公众利益极为相关,委员会应对上述当事人发出、送达起诉状、说明起诉的内容,并附带该起诉状送达后的30天,何时何地审理的通知。上述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并提出委员会对其上述行为不能发出停止令的原因。上述当事人,依据经委员会批准的充足理由,经申请,可以本人或由其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诉讼中的证据,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委员会。经审理,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有关行为、竞争方法是本法所禁止的,委员会将提出书面报告或禁止令,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不正当竞争方法或欺骗性的行为、惯例。在提请复审期结束前,如果没有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期内提出申请,是在诉讼记录上交美国上诉法院之前,委员会可随时,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和通知,纠正或废止其依据本条发布命令的一部分或全部。提请复审期过之后,如果没有提出申请,无论何时,委员会认为事实条件和法律已变要求重审,或公众利益要求重审,委员会在通知审理和安排机会后,可重新制做、改变或修正、废止其依据本节所做报告、命令的一部分或全部。(c)委员会停止令中,要求其停止不正当竞争方法或不公正的,或欺骗性行为及惯例的个人、合伙人、公司,在该停止令送达后的60天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其居住、营业或行为实施地的美国上诉法院申请复审,以废除委员会的停止令。法院应将申请书副本及时送交委员会,委员会应及时把诉讼记录送交法院。根据申请书,法院有权同委员会同时决定有关的问题,法院有权确认、修改或废除委员会的命令。 委员会对事实的判决,若有证据支持,是终局性的。委员会的命令被确认时,法院将发布自己的命令,要求当事人遵守委员会的命令。如果任何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增加证据,必须证明增加的证据同该案相关,而且为什么在委员会诉讼中,未能提出的合理理由,法院可以命令委员会增加该证据,并依据新证据,委员会可修改其对事实的判决,或做出新判决,并把修改后的判决或新判决制作成文件。如果新判决或修改后的判决,有证据的支持,则是终局性的。除由最高法院予以审理外,法院的判决和禁止令是终局性的。 (d)法院对确认、修改、执行、废除委员会命令的判决,是终局性的。此为部分内容,完整版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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