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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交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学硕专业民法典担保物权&九民纪要担保纠纷重难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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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4 16: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精品小班 于 2020-8-14 16:53 编辑

视频版法学学硕专业民法典担保物权&九民纪要担保纠纷重难点讲解:
https://v.qq.com/x/page/r31333o6alt.html
今天主要是给大家讲物权编就是民法典物权编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以及会结合九民纪要关于担保纠纷的审理规则
图片1.png
这两块为什么说单拎出来给大家补课呢?
首先我在那里边也描述了,就是说老师这两年他会看说以前没怎么考过的,以及说出题能够比较复杂,然后设置比较多的问题,说白了就是说怎么着以前没怎么考过,现在能够难住大家这个题目出来,大家做出来答案能够有一定的筛选度,这样的一个方向。因为我已经大家带大家三年了,所以我看了一下以前考过的题目,以及结合今年的民法典,我发现我刚才讲的担保物权确实是一片蓝海一样的存在就是说他很难,然后他也能出比较复杂的案例,或者而且他能出民法中最难的问题。而且在我们贸大老师上课的过程当中也一直都强调说担保法是比较难的,然后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容。
但是看考研的题目,以往考过的,我觉得不是说没有考过,但是考的相对来讲比较浅,而且尤其是在案例方面,好像以前出现的也不是特别多,但今年不一样了,今年这一块算是我认为这一块是民法典中变化最大的一部分,因为物权法它本身就比较怎么说比较乱,大家都知道关于担保的规定,它规定在两部法律中,一部是担保法,一部是物权法。按道理说物权法是一个更加就是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物权法是一般法,担保法是特别法,一般说是一般法出来之后,特别法再进行细化这样但是物权这一块它不太一样,是担保法先出来,然后物权法07年才出来,所以就会他们两个之间本身就有一些条款,说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后面又出了单担保司法解释,让司法解释又对担保法有有的一些也不一样,然后这三个就是说司法解释担保法物权法,它又有不一样的地方。
在以前的话他不好考,为什么就是说这都不一样,你说学生按照哪个去答对不对?你说按照担保法答的给给分,不知道按照物权法答的给不给分。所以有一些这种困境,但是今年不一样的是什么呢?民法典物权编出来了,然后九民纪要出来了,基本上是把前面我说那三个给整合了就是说把原本说有冲突的不一致的,现在基本上都给统一化了。所以这个时候咱们的答案就统一了,这个时候老师去改这个题目的话,它也有一个标准了,是这么一个情况,而且变动也比较大。
另外一点就是民法典和九民纪要,关于制度设计,它基本上是统一的。民法典和九民纪要它并没有出现物权法和担保法那样一个冲突的。所以说现在你能看到,在大一统的前提之下,这块很容易出内容了,而且因为它变得很多,又是很新的地方,又是民法中比较重要的内容,以前又没怎么考过这几点加在一起的话,我认为这一块很容易落入咱们今年民法考试的重难点范围。
然后咱们老师的课件我也看了,包括红宝书,包括基础班强化班的讲义,我都看了,老师有讲,但是我感觉可能讲的不是特别深,他们讲的可能就是咱们之前的一个授课的思路,就是说把80%的内容灌输给大家,我这一部分是做到的剩下的20%这节课也是一个开头以后如果说也有这样的专题,比如说要难的部分也会单拎出来给大家这样补课的形式讲解。如果同学说我要追求剩下的20%的内容,这20%很明显会比较难一些。 自己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我建议还是把握住,如果说你把这最难的20%把握住了,出题的过程中,我觉得卷子中就很少能在遇到你的知识盲区了。我的课件的话刚才也讲了主题主要是担保这一块,但是我的课件
名称是《民法典》物权编和《九民纪要》,既然起这个名称的话,就是把前面物权边比较重要的制度,比较重要的制度有给大家列出来,但是前面一些没有理解上的难度,以及咱们其他老师也给大家讲,所以我列出来,但是我不讲,所以咱们的PPT就直接跳到了现在的第14页讲解
14页就是说居住权,这个是一个完全新增的内容。居住权是什么意思?专门规定专门专章规定的从366~371条,然后规定的这么一个就是说他也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在咱们学居住权之前,大家知道用益物权有一个叫地役权对吧?然后居住权就是跟原来的地域权相对应的属于人役权
在讲具体法条之前,我给大家举个例子,什么叫居住权?比如说有一对夫妻男的叫铁柱,女的叫如花,然后有一天铁路出轨被如花当场抓包,然后如花就跟铁柱说协议离婚,然后如花对铁柱讲,说作为对你出轨的惩罚,孩子俩你背走,然后这个房子留下,铁柱也觉得李逵表示同意,但现实情况是什么?铁柱除了现有的夫妻共有的这套房子之外,他并没有别的房子。你说这俩孩子他背哪去被大街上去吗?这个时候如花就觉得夫妻一场也不想看你露宿街头这样。
在现在我所有的房子上给你设立一个居住权,咱俩签一个居住协议。居住协议中规定说你张铁柱在娶到下一个老婆或者买到下一套房子之前,都可以在我的房子里继续居住,而且他们就凭书面协议对吧,把居住权这个事给敲定了,然后当天就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把这个事儿给登记下来了。就是说居住权做了一个登记这时张铁柱在李如花他的房子上设立的居住权就已经成立了。
咱们再回过头来看这个条文,就是说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我刚才说他们两个是签了一个书面的协议,对吧?这个就是说居住权设立的方式,它是一种要式的,就是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签一个书面的东西,而且它是登记设立,咱们在登记上有两种讲法对吧?一种是登记设立,一种是登记对抗。因为它本身是涉及到不动产对吧?不动产上面设置一个物权用益物权,所以它是一个登记设立。所以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对第一种就是书面加登记的方式,然后还有另外一种小众就是在刚才是对下面一条说遗嘱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的,参照本条适用,所以从这一条提炼出来,还可以有另外一种设立方式,就是以遗嘱的方式,然后这是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另外一点的话就是说居住权应当是无偿设立,但是当然也可以约定有偿,比如说如花根铁柱说你可以在你娶到老婆或者买到新的房子之前,你都可以在这住,他并没有说说你要给我钱,所以这种是无偿的,当然了如花也可以约定说你象征性的一个月给我300块钱,这就是约定有偿。
另外一点就是说提醒大家居住权它是为特定的人的居住需求而设立的,所以转让不得继承。
刚才又说了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为什么又是不得继承,是啥意思呢?这以遗嘱的方式设立,遗嘱指的是这个房屋本身的所有权人,比如说还是如花这个房子,比如说登记在如花的名下,房子所有权归如花,比如说如花他自己就是提前设立一个遗嘱,说我死了之后把这个房子的所有钱给我的大儿子大毛,然后把我的房子上的居住权给我的小儿子小毛,这样的,所以遗嘱是说本身所有权人他可以通过这样的形式设立,然后下面的转让不得继承,针对的主体是铁柱,你知道吗?就是铁柱他自己不得说说我在如画的房子上有一个居住权,我再把它转让给我的小情人小柔对吧?
这样是不可以的,然后也不能说我把居住权然后设立让我的大儿子大毛继承,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你本身就是一个在别人的房屋上享有的一个很弱的用益物权,你这个是不能作为一个你不能翻身做主人去转让去继承的,而且原则上也不得出租,比如说张铁柱不得说说我居住权我再租给另外一个人,我比如说如花向我要了500块钱,我租出去二两千五我还挣一笔钱,这样是不可以的,原则上也是不可以出租的,这就是关于居住权,基本上该讲的点都讲到了。
然后什么刚才有人写说什么说有人知道吗?来晚了啥?知道啥?咱们有问题的话最后再提。
接着咱们就讲下一个说明确担保合同的开放范围。这条右边的民法典物权编跟左边的基本上没有变动变动的就是我画线的那一部分,它是说明确了说担保合同包括哪些类型,以及包括开放性的类型,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这是传统的吗?以及说其他担保功能的合同?因为咱们以前咱们同学学到担保法,就是说抵押质押、留置对吧?但是留置的话它本身是不以合同来存在的,留置当场就留滞了,一基本上是一种行为。所以说担保合同的话就是前两种抵押质押。
除此之外,就是现在商业社会它的商业运作为了方便,为了经济效率,它有发展出各种就是其他的具有担保功能,但本身又不归属于上述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一些东西。比如说下面我列举到的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等以及后面的让与担保等等这些它都是具有担保功能的。你不能说直接否定这种担保或者合同它存在的效力,所以现在就是民法典在法律层面对这些具有担保功能的其他的合同予以确认就是说这些也可以统一去适用担保合同的规则,这是这一条的意义。
接着往下走,确认留置流押具有担保的优先效力。这个是什么意思呢?
大家可以先去看条文,就是说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他与债务人他约定说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话,抵押财产和质押财产就直接归债务人所有。这样的话这种叫留置条款和留押条款,就是意思就是说白了你到期不还我钱,然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就直接归我所有了,这种是原本来讲的话是无效的,就叫流押条款流质条款无效。但是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就是说无效了之后,抵押权人他本身的权利还是存在的,他怎么去获得救济,以前是没有解决的,以前就有一点一竿子打死了这种感觉。
现在的话就是说你说让他把财产直接归你所有,这个条款是跟你说还是跟以前一样无效,但是在这个基础上有一个变通,就是说虽然约定无效,但是你可以依法就是说依这里说的是依法,为什么?因为你不是依约就约定你是约的直接跟你所有就没有说关于优先受偿的约定,所以说说是依据法律的话,关于担保物权它本身就是说可以优先受偿,所以这就是说依法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在具体给大家讲一下,为什么要这样就是说为什么说你规定说到期不还的话,就把财产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这个制度是被否定的。比如说我本身像小钱老师借了20万的贷款,然后我就拿了我的价值200万的房子进行了一个抵押,对吧?这个房子有点太贵了,去掉。然后另外一个比如说拿我的车,把拿我的宝马车,然后进行一个抵押,我的宝马车比如说它是价值30万,然后我借小钱老师本来就借了20万的贷款,不是贷款,就二借了20万的借款,因为去银行才是贷款,然后自然之间要借款,我认为就借了20万,然后我的车值30万,如果说这种条款有效的话,那就显然说小田老师就是他最终获得的价值,它是要高于一开始自己借出去的钱的,这显然是违背说合同公平正义这种这种精神的,所以这种是不允许的,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还有什么?就是说如果说这个人到了借钱那一步,可能他的财产上就不只设立一个抵押权了,比如说我给小田老师已经设立了在宝马车上设立了一个抵押权,但是你要我在我还借了姜老师10万块钱,我还在上还有姜老师的一个抵押权,比如说我还在银行里贷款贷了5万块钱,还有银行的一个抵押权,所以这个车上可能他不止有一个抵押权。
如果说小强老师他直接说用这种约定把我的车这个车给拿走了,人家的权利怎么办?人家的担保物权怎么去实现对不对?所以就是说留置条款流押条款就是说你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但是现在也是不能因为你这个约定不标准就一竿子把你打死,就是说你现在有这样这个权利的话,你还可以就这个车来受偿,比如说原来的情形我到期,这三个金主爸爸的钱我都没有还完,那就走这个财产拍卖和受偿的这样一个流程,就把我这个车给拍了,拍了剩了30万,然后剩430万该怎么还小钱,老师的姜老师的和银行的对吧?
他们三个之间的受偿顺序是这么的,就是登记的优先于没登记的对吧?先登记的优先后登记的,如果同时登记或者说都没登记的,那就按照比例去受偿,就按照这样一个顺序他们仨去分,而不是说这个车直接去给谁。这就是说关于留置条款和流押条款,这里有的时候是大家有可能会混,混跟什么混,就是说跟让与担保,我是直接我这还点不过来。
我原本如果是PPT的形式的话,我可以直接点超链接就跳过去了,但这里跳不过去,因为PPT比较多,翻起来费劲,咱们就到那里的时候再给大家讲,那就按照顺序过的下一个统一动产登记规则。统一动产登记规则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关于动产动产抵押的话,本身它有两种,一种浮动抵押,一种叫一般的抵押。
浮动抵押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工厂或者说个人自己现有的或将来的这些生产原料设备给叫抵押权人设立一个抵押,这个就是为什么说叫浮动,因为现有的和将来它其实是没有确定下来的一个状态。如果是比如说规定了一个时间,说2020年10月1号把确定,那就是说10月1号当天看我的财产,它究竟是有多少固定下来,就这些来来收藏,所以说在10月1号之前,我7月1号可能是多于10 10月1号之前,10月1号当天的财产的,我8月1号可能又卖出去了一部分,然后又可能低于10月1号,然后到9月1号我又买进来了一部分,所以这个都是不确定的状态,直到10月1号当天清算说还有多少,这就是浮动抵押,就现有的和将来的这是一种。
另外一种普通的,比如说我刚才说的宝马车,然后抵押给小田老师的那样的一个一个事情。
这两个它本身就是从大的概念上,它都属于动产抵押,只不过是由于它现存这个状态,给它分成了一个浮动,一个普通,它本质上其实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以前物权法就把它分开规定,就是说关于浮动抵押说可以优先受偿,但是并没有说规定说什么对抗不对抗的事情,对吧?
登记什么他没有规定。然后下面188条,他说规定180180条我没有列出来,180条,他就是普通的动产抵押。他说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然后规定了登记对抗,然后下面又189条,有规定说也就是对181条又说是也是规定了有重合吗?然后就是说自抵押合同设立时生效时设立,然后为抵押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它有规定,它这个规定有重合,也有不一样的地方。
前面这些可能是一样的就是说什么时候设立,然后以及登记对抗。但是下面的话,专门规定说181条181条就针对浮动抵押下面一款,就是189条的最后一款说已经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财产买受人跟上面的普通的就不一样了。所以但是就是说本身有重复的,然后有不一样的有没有必要的事情。
然后所以在民法典中就把这个问题给解决了,就觉得没有必要把它分开来规定都是一样的。所以他就用了一个403 404,就只用了一个说法,就叫以动产抵押的,并没有再去区分浮动和是这样的,而且这样的一个统一的规定之下,他们的都是说采取的登记对抗制,而且抵押权的设立都是说合同生效时设立,因为动产它不需要说是登记设立,因为不动产一般是登记设立,然后动产的话就是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然后而且把进行了一个统一,原本是只规定在浮动抵押向下的就是说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什么正常的对价,取得抵押财产的是不得对抗的,就是说一般可以对抗一般的第三人,但是不得对抗这种人家已经正常的这种取已经取得财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个的话就是把它的范围从浮动抵押给扩大到整个的动产抵押上面来了,所以进行了一个统一化的处理。
再接着下一条,这个就是说对比九民纪要中,关于酒名记到第64条中,他也是专门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和普通动产抵押做了一个审理规则的梳理。这个是跟民法典的,刚才咱们讲的民法典的精神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为他下面讲什么浮动抵押的,然后后来又将什么设置了动产抵押的,就说这是两种,一种是不动抵押,一种是动产抵押,他们的适用顺序就是说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这也就是讲他就不按照说你是浮动抵押还是动产抵押去给你划分你的顺序了,而是说直接就是说你按照你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你的受偿的顺序,所以这个是跟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就是有意去统一动产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则。
再接着往下走,修改租赁权与抵押权并存时的处理规则,这个是什么呢?就是说咱们之前都听过一一对概念,一个叫先租后押,一个叫先押后租对吧?就是说如果是先租后押的话,这种什么适用有点类似于适用就买卖不破租赁这种抵押权,它虽然是抵押不是买卖,但是抵押他也是对于物权的一个处分吗?所以说抵押就不破,租赁也是这么一个存在形式,但是其实你会发现,虽然我们以前一直在讲,但是其实你会发现先租后押这种情形,它其实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你本身人家抵押权就已经在前面设立了,你后面来一个出租人,你对人家有什么影响,你本身就不可能对人家有影响,影响人家前面物权处分已经处分完了,你租的房子就是这么一个状态情况,就是这么一个情况,其实没有必要去强调说抵押权成立在先,有什么影响,所以就把这一条给删了,把这一句给删了,所以只留了说抵押权设立前出租财产是已经他的状态会影响抵押权的一个状态就是说只讨论说抵押权和在先的出租的,它有权利的冲突怎么去解决的问题,只保留了这样一个原本就存在冲突的适用规则。
除此之外就是关于先押后租关于不是关于先租后他也有了一些细微的改变,以前说抵押财产设立后就是财产出租的对吧?抵押财产抵押权设立不是抵押权设立前,财产出租的,然后但是现在就是说抵押权是6000,财产已经出租,并且转移占有的现在就多了这几个字,并且转移占有的。就是说出租的话,这个关系是靠什么来判断?就靠你的合同对吧?
你合同是签的什么时候出租的,然后但是就会有一个情况,会存在说就是抵押人和第三人可能串通起来倒签合同去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比如说原本是先押后租的情况,但是抵押人他通过合同的操作,比如说抵押权是今天2020年8月9号来设立的一个抵押权,然后抵押人他就很鸡贼,然后他就把这个合同他这个时候已经比如说租赁并没有发生,但是他跟一个第三人串通,他签了一个合同,说我们这个财产已经在8月1号已经租出去了,这种他就是会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所以为了阻止这种情况发生,就是说你不仅说已经出租,还要已经转移占有的,那显然就是说你现在你即便到签合同,但是你财产的情况就在那摆着,并没有转移占有,就是说从源头上去遏制到签合同存在的这样一种情形。
下一条明确抵押物可以转让,这个的话就是在原本的物权法中关于说大家都有印象,应该是说就是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就是原则上是不让你去转让抵押财产的,因为这个抵押财产已经给人家设立了一个抵押权了,人家在这个上面有权利,然后你把财产又卖了之后,人家到时候是找你去行使抵押权,还是找受让人说让人认不认对不对?就会有麻烦。
以前说是对于这样一个就是抵押财产的转让是持一个否定的态度,当然了他也有一些细微的变化,就是立法态度,然后98年88年95年等等以及2016年的80纪要,就是前三部基本上是对于财产转让是持否定态度的,但是16年的8名纪要它有一些就是说想要把这个网可以转让的道道路上去引,它是怎么规定说说物权法中关于不得转让的,它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说当事人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个的话就是说因为咱们知道法律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和管理性对吧?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直接是把给否了就是无效了,对吧?合同无效。然后管理性的话就是说它是合同有效的,只不过是关于这一条的话,你可以就是做一些别的处理。这个的话就是说他有意去引导这种合同,不让他完全无效。
从转变态度说大家还是说想要保证财产的流通,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方向出来之后,以至于在今年的民法典中就明确了说抵押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财产,当然了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是也有另外的条件,就是说你转让抵押财产的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所以就是说背后的学理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它本身就具有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就是抵押物不管到了谁的手里抵押权人,他都可以主张抵押权,就像我刚才说的就是把这个财产原本的抵押人把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抵押权人他依然可以像受让人去主张物权,因为她上面是一个物权,他并不是债权,物权它本身就具有优先效力,它可以去追的。所以就是这样一个规定变化是比较大的,说现在原本现在是让转让了,所以是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如果说选择题中间什么的,大家心里要有个数。
再接着第16条,增设价款债权抵押权,这个是一个非常新的,而且非常重要的制度。咱们同学应该在此之前从来没有接触过这个制度,但是你乍一看就觉得这个条款还挺少的,然后这能规定个啥,咱们就来看这个条款,因为不多带着大家来念。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这里有提醒大家几个点,就是说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就是说动产本身他去担保的就是他自己的身价,你明白吧?用他自己去担保他自己,是这样的一个,这是第一个点。
第二个点的话就是说他的登记有一个时间限制,就是说10日内办理登记,然后另外一个就是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是什么意思?当咱们以前讲到优先权的时候,是是以另外一个表述,不知道大家注意没注意到,就是说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对吧?就是说担保物权人,因为它有物权效力对吧?它是优先于其他的普通债权人,债券对吧?没有设立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现在这个不一样的是说他都是担保物权人的情况下,就说阿以自己的身价比比自己的你自己去给自己身价的抵押权要优先于其他一般的担保物权人,这个就是说担保物权人之间它还有一个更加优先的效力,当然他还是置于留置权之下的,因为留置权在所有的抵押权中它是最高的,因为它本身就把财产给扣下了,对。
这个本身是说借鉴于美国的是属于一个舶来品,然后咱们就是为了让大家清晰的理解,我后面画了一个图,咱们直接看这个图来讲,这个图就从右下角标的物是起点,就为了让这个东西更加具象化一些。
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在举这个例子之前,我想就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我实在是想不出来有什么样的一个动产它可以价值高到在他的身上设立那么多的抵押物权,我就去请教我的一个同事,就是一个北京的小伙子,然后你跟我说一个价值很高的动产,他告诉我劳斯莱斯幻影,然后所以说咱们的他了标的物现在价值800万的劳斯莱斯,上面的买受人就是李瑞瑞我本人,然后是左边的出卖人,小钱四s店还是咱们的小钱老师?小钱四s店。
三大主体确定下来了之后,咱们来捋一下法律关系。
比如说现在我李瑞瑞拿着律所给我的刚刚发给我的这2万块钱的工资,然后去找小钱,老师叫找小钱四s店小钱,现在不就不是老师了,小钱四s店,找四s店去买以2万作为首付款,去买800万的劳斯莱斯,然后显然我还有剩下的798万,对吧?没有付上758798万就是说是分期支付。
一般情况下说你700多万你都没有付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你能够到期足额的偿付,你需要去提供担保对吧?小钱可能是让我说你把你家房子抵了,然后来担保这798万,或者说你去找更有钱的江老师为你提供第三人保证对吧?如果说你到期不能还的话,我直接去找张老师要钱。是这样的,以前的就是说你要买这个东西,你需要提供额外的担保去增信对吧?但是现实情况就比较尴尬,我这北漂一个没有什么房子,然后焦老师又觉得钱太多了,我不愿意为你提供担保,所以眼瞅着我就买不成这个车了,我只有2万块钱,我买不成800万的车。
然后这个时候小田说了不要紧,你可以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你怎么着你就在这个你就以这个车本身做抵押,800万的劳斯莱斯,你就以他做抵押物去车管所进行登记,然后担保的是什么?担保的就是剩下的这798万的未付的购车款。
收益权人我小钱四s店,然后抵押权的他的学名就叫价款债权抵押权,这就是这样一个权利。好了,我这个事敲定了之后,我就跟小田老师去签订了这样一个购车合同,然后小钱就把这个车交给我了,然后因为交付交付标的物之后,我就取得了对劳斯莱斯的所有权,然后我就很开心就开着这个车直奔建设银行的营业厅,干什么?我还是以这个车做抵押物,然后把这个车给抵了,然后向建设银行贷款200万。
而且进行当天下午进行了登记,上一个就是说我跟小钱四s店把这个车买了之后,我取得所有权之后,我当天上午先去跟小钱就在价款债权抵押权先进行了一个登记,上午先进行登记,然后下午我就把这个车开到建设银行,然后贷了200万,然后下午又给建设银行做了一个登记,也是抵押权登记,这两个都登记了。
我登记完了之后,建设银行就很爽快的就把200万给我了,因为本身车800万,他很愿意把这个钱贷给我,带给我之后我就出门左转,买了一样样,买了一个打折的爱马仕限量款手提包,然后200万一下子给花完了。然后现在李瑞瑞本人他有点飘,是因为很膨胀,车也有了,包也有了,然后飘飘然地开着车回家的路上,一不小心追到马路牙子上了,就把这个车给怼坏了怎么办?就把这个车开去,就近的一个修车厂去修理。
然后修完了之后,人家修车厂一算你这个车怪贵的,然后你修一下花了10万块钱,所以你把10万块的修车钱给我。显然我现在除了一个车和一个包之外,身无分文,付不起这10万块,然后人家就把我的车给扣下了。这个时候修车厂就对我的车享有了一个留置权,对吧?这三大权利都出来了,咱们去分析一下。
在一段时间内,我这三个金属包保的钱我都还不了,他们就说主张把这个车给拍了行驶担保物权,拍了之后要原本800万的车,然后拍卖只拍了700万,700万就第一位受偿的就是修车厂人,人家是留置权人,人家是法定优先,他的10万块在700万中足额就给扣下了。他的10万是完全受偿的。接下来的690万就落到了小钱四s店这里,本身我欠他是798万对吧?现在就只有690万了,那就全都是他兜住了。然后建设银行就比较惨,他空有一个普通的抵押权对吧?
然后但是他并没在这一轮PK赛中他没有兜住,因为他啥都没有,因为上面就有小钱,四s店的价款债权,抵押权优先于他来受偿了,这就是说小钱和建设银行,它俩虽然都是抵押权人,都是担保物权人,但是由于说民法典规定说你用自己去担保自己身价的这个抵押权是优先于其他的一般抵押权,因为我跟建设银行它是用这个车去抵押的,额外的200万的贷款对吧?他担保的不是他本身的价钱,所以他滞后于前面的价款债权抵押权是这么一个逻辑和优先顺序。
也许有同学讲了,说你刚才明明讲了说两个权利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就是说就登记的优先没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你这明明本身就是人家小前4s店先登记的,人家上午登记,然后你建设银行后下午登记的,你本身就不用绕那么大一个圈子,你就按照先后登记就可以确定下来了。对吧?
这个问题是怎么回事呢?通过我刚才的描述,在现实的时间中,他们确实有一个一先一后,但是法律上规定的同时登记,它是指说同一天登记的都是视为同时登记,虽然上午一个下午,但是在法律上它俩属于同时登记。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制度去兜的话,人家修车场的10万受偿之后,剩下的690万就需要说如果说是用同时登记的话,就是小钱和建设银行它是需要按比例去受偿的,这个时候就是798万和200万,他们两个算出来一个比例去受偿,这样的话就是小钱四s店它就损失比较大一些。
而然后除了说说同时登记的之外,如果说我是先去小强老师当时比如说小钱四s店,当时没有想到登记这一茬,直接把车给我了,然后我就开着风风火火的先去借了200万,然后先给建设银行做了这样一个登记,对吧?
登记完了之后,然后小钱四s店才想起来说要把这个价款债权抵押权做一个登记,比如说三天之后我才进行登记,但是10日之内登记都算吗?他的登记虽然登记在建设银行之后,但是由于这个效力是优先于下面一般的优先权的,所以即便是他登记在后,他依然可以就刚才剩下的690万全额去接触,所以这就是这个制度它的一个优越性所在,它是优先于其他一般的债权人的。
这也就是说为什么要设立这样一个制度呢?它的意义何在?为什么它可以优先于其他的债权人呢?这其实是为了鼓励交易,然后是鼓励融资,拉动消费,为什么这样说?刚才我也讲了,如果说我本身也没有房子,然后别人也不愿意为我提供保证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小钱四s店他是不敢把800万的车在我只出了2万块钱的情况下就卖给我了,他不敢,因为这700万我什么时候能给到猴年马月,对不对?
但是如果说有这样一个权利在的话,他就敢卖,为什么呢?即便是说我到期还不了这个钱了,他还可以把这个车给卖了,对吧?他把这个车给卖了之后,他对拍卖之后的价款,他享有一个极其优先的效力。
虽然说滞后于留置权人,如果说我当时开车很小心,留置权人,那车我没有被怼坏留置权人他本身就不存在了,对不对?那在他之上就不会有别的比他更优先的了,其他所有的就是在车上的担保物权人都是在他之下的了,如果没有留置权人的,他就是说第一位去受偿了,他把这个车给卖了,绝大部分的钱他还可以拿回来,所以他就心里很很有底气,所以如果说债权去兜的话,他很他就敢卖这个车,但是他敢卖我就敢买对吧?这就是促进了这样一个交易。
而且这个制度其实它是很好用的。他就是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强担保关系,就是用本身价值就比较高的标的物本身去担保剩余的未支付的价款。效率也足够优先,然后风险也足够低,然后所以就容易促进交易。
为什么说刚才就是规定我刚才也再叫大家念了,就只规定了那么一个好用的重要的制度上面只规定了一句话,然后我就去看杨立新教授他的演讲稿,他的大概意思就是说这个制度就太新了,太有可能会引发争议。然后为了说让这个条款不被否掉,他就做了一个这种简单化的处理,就是不让大家看到这是一个特别复杂条款,这也体现了教授他本身的这样一个功底,就是用一句话就把那么复杂的一个制度给讲清楚了,但其实你们发现这个制度一点都不容易,刚才咱们画了一个图,兜了那么一大圈对吧?这个制度大家一定要记住它是怎么一回事,好吧?
这个制度讲完了,咱们讲下一个就是修改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确定时间点。刚才咱们讲浮动抵押就是现有的或将来的等等对吧?
以前181条他说是优先受偿,时间点说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财产是的动产优先受偿。
然后下面196条,它规定的是说抵押财产确定的时间是1234,本身的规定就是说你行使的条件是实现抵押权时,你为什么不把实现抵押权这个概念做一个规定,而是说只对抵押财产确定的时间做了一个规定,所以这中间本身制度上它有点对不上对吧?你下面规定的概念在上面并没有出现,然后而且你说让我就实现抵押,实现抵押权时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本身它就是要实现抵押权,所以你让我用同一个概念去实现,另外一个概念好像说了跟没说一样对吧?
而且你说抵押财产确立跟实现抵押权,他是同一个同时发生的吗?他并不是先是抵押财产确定,然后我再去实现抵押权对吧?其实说所以以前的制度规定的就觉得有点别别扭扭的,然后也对不上。然后前后所以民法典物权物权边就对进行了改变,就把以前的实现抵押财产时改成了抵押财产确定时,这个时间点就给他提前了统一了。然后而且下面关于说抵押财产确定的规定也刚好能给它续上,这样的话感觉就把这个制度就给统一下来了,就理顺了。这是另外一个是确立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再看民法典,物权编之前咱们以前学的就是说抵押,就是说担保法司法解释对说质权和抵押权它有一个优先顺序,是怎么个优先,就是说说就是明确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其实这个制度有点奇怪,为什么就是说大家都知道质权它的取得是说交付抵押财产交付质押物对吧?交付质押物,然后抵押权它的取得就是说合同生效对吧?合同生效是抵押权取得了,然后登记它是对抗登记它是一种公式方式,所以说不论是抵押权的登记,还是说质权的交付,它本身它都是一种它是同一层级的概念,它都属于担保物权公示的一种方式,你用法律用司法解释明文去规定说登记这种公示效力要优先于交付这种公示效率,就凭什么对不对?
人家都是同一层级的概念,你为什么说这种要优先于那种对吧?而且财产本身就已经到人家质权人手里了,你还规定就是说你有以你的登记去打破人家已经拿在手里的权利,这个是不充分的,也是不顺的这样一个制度。
所以民法典它就进行了修订,就是说我不去按照说你的种类,你是登记还是交付,不按照这样去区分,而是说你们两个是同一层级的概念,我是按照你个时间先后顺序来来确定你的优先受偿的顺序。
不管你是登记还是交付,那就看你的时间先后你是登记在先,那你就优先适用你这个抵押权,你如果是交付在先,那你就优先受偿你的质权。对吧?所以他俩在同一个概念上把他们两个平等对待了,按照时间先后去确定他们的清偿顺序,这样其实是更加合理的。所以这个时候就没有说是什么质权优先抵押权和抵押权质权了。因为他俩本身就是同一层级的,就看他们的公式的顺序。
这里就对比九民纪要第65条,他也是说对于动产抵押权和质权竞存做了一个规定,因为本身就担保法司法解释它规定的怪怪的对吧?然后所以久明要他事先出来九民系,要是19年出来的,大家知道吧?然后民法典这个是最前一段时间就是两会刚刚就是说通过,然后通过之后2021年生效,它两个虽然是有一个时间先后顺序,就是说在民法典出来之前,就民纪要先以从一个司法审判的角度就去规定这些规则的适用。久明基药就蹦出来西安对物权法这种规定去理了一下,就是说九民纪要的规定跟民法点是一致的,就是说是按照是否完成公式以及公式的先后顺序来进行清偿。
除了这个之外,它有进一步的细化,细化在哪里?因为刚才民法典它只是说一个大的原则上说按照公式的先后顺序,但是他并没有分类去讨论,刚才说说登我们攻击的先后顺序的话,都是说在都登记或者说都交付的情况下,才会说有公示的先后顺序,但是有的他可能没登记对吧?
就没有这样一个公示效力,有一个登记了一个没登记或者有交付了一个没交付,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去处理,那九民既要进行了一个细化,在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那抵押权都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抵押权有没有设立?其实已经设立了的。
刚才咱们讲说抵押权有可能是说登记对抗,有可能是登记设立对吧?有同学讲为什么你说没有登记的就一定设立了呢?在这个语境之下,大家可以看跟质权放在一起的时候,那抵押权这个对应的显然就只能是动产,为什么呢?因为只有动产才可以就去质押对吧?去交付,因为不动产它是不可以去质押的,因为这个东西是要交付的。所以如果说跟质权放在一起去说的话,这个抵押权它指向的对象就只能是动产。所以它动产的话,它本身就是说是抵押对抗对吧?然后它是合同生效时,就抵押合同生效时,这个抵押权就已经设立了。
所以说现在的情况就是说抵押权虽然没有登记,但是抵押权已经存在了,这个已经存在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跟有效设立的质权以及跟没有设立的质权,它是怎样一个顺序呢?就是说如果说质权有效设立了,质权有效视力就是说它转移占有了吗?转移占有的质权是优先于你虽然已经存在,但是没有办理登记的。抵押权。
然后如果说之前没有设立,你比如说两个人只是口头大声说,我把这个东西质押给你,但是我并没有去交付,所以说质权并没有有效设立,这个时候。抵押权他虽然没有登记,但是它已经存在了这样一个已经存在的权利,是要优先于并没有交付,并没有完有效设立的质权的。这是说到时候可以跟就明确要可以跟民法典配合适用的。
再接着往下走,就是说允许当事人约定动产质押的交付方式,这个是什么意思?大家可以直接看括号五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这些都是可以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去订立合同的。
他就是说质押财产一般情况下质押财产说交付的话就是我把这个东西对吧?质押给你了,然后我是需要把这个东西直接交费给你的,对吧?直接交费就是质押人把财产交付给质押权人对吧?但是这是通常的,但是现在有一些情况就是说,比如说质押人他本身也不是很放心,把这个财产直接交给抵押权人,万一你卷着我的财产跑了,对不对?所以现实生活中就是会找一个第三方,把这个东西交给第三方来管理,这种说是有没有效,这种事能不能设立?
其实考虑到现在的商业的惯例什么的,民法典对这种方式予以确认,就是说你即便是交给了第三人,咱们去分情况讨论说你这种有没有效,所以在大的原则上说认可你这种做法,这个叫什么?叫流动质押,咱们到后面会讲到。
所以在这里的话我有给大家讲一下,就是说流动质押它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说说不是说交给第三人对吧?
如果说第三人他是属于债权人的人就是说把质押物交给属于债权人的。第三人的话,相当于交给了债权人,就完成了形式上的质物转移占有,债权人就可以取得质押权。
但是如果说第三人监管第三人,他是受债务人的委托或者说受质押人的委托,他虽然说交给了第三人,但是这个圈并没有出质押人或者说债务人的效力范围,他还是没有到债权人那一块,就说虽然交给了第三人,但是第三人不属于债权人。这个时候就是说法律上认定这种情况下不属于完成了交付,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说质权并没有完全失利,这是这两种情形。分别去讨论。
后面我们有细致的法条,我再给大家点一下。所以说这就叫流动质押,就是说质物它没有直接到债权人手里,而是它绕了一圈,它这个叫流动质押。所以这里也要给大家区分一下,刚才咱们讲了留置条款,流押条款无效,这里又有个流动质押,就有的同学就说就觉得流压是不是流动质押的简称,可不是这两个概念千差万别。流动质押就是说质押物它走了一圈,这样一个制度叫流动质押。
刘是跟咱们刚才讲的就是说在担保物权的合同里面,在比如说抵押权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里面约定说你到期不还我的债务的话,你把这个财产归我所有,这种叫刘志刘这种条款说事就是说留置流押条款无效,但是可以优先受偿对吧?这是所以说大家要区分一下。
再接着往下走,说明确将来的应收账款也可以作为权利处置,以前就是说权利的话说就是权利质押可以说是应收账款,但是并没有说应收账款对于它作为一个细化,所以一般以前认为是现有的应收账款可以转让,可以质押,但是现在就是说把将来的也纳入这个圈里了。因为在合同边的保理合同中有明确说,债权人可以把将来的应收账款也可以转让给保理人,他既然可以转让的话,转让最大限度地处分它都可以做的话,在它上面设立质押的话,这样一个小的处分他也是可以的。所以说也可以出质,对进行了一个明文规定。
在基本上把民法典里面的比较重要的制度,基本上就跟大家得的完了。这里就到了九民纪要担保纠纷,刚才在刚才在九民纪要里面的,刚才在民法典里面涉及到跟九民纪要相关的,我也进行一个补充对比。
但是九民纪要它规定了一些更细化的东西,是民法典中没有纳入的,咱们后面再继续讲。就民机要关于担保纠纷的审理,它有4大块,就一般规定不动产担保和动产担保以及非典型担保这么几块,总共是从54~71是18条。首先就是在担保纠纷它有一个概述性的就是表述这一段话,他说首先规定就是在法律适用上,因为当时还没有民法典还没有出来,所以说当时适用就是担保法和物权法,后就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以及和物权法,如果说他们规定不一致的时候,当时说是要适用物权法,如果民法典生效之后,就是说担保法和民法典物权编冲突的时候,就要适用民法典物权编。
另外一个就是说关于没有办理的不动产,没有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他该怎样去处理,以及说浮动抵押,然后质权抵押权并存,这些它都进行了一个规定,以及说担保范围也有规定,还有说一些非典型担保的效力,它也予以认可,就是说这样一个概述性的东西,往下具体的规定。
关于独立保函,独立保函的话,以前的话一般会认为说只只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但是现在它进行了一个确认,就是说国内上市交易也可以用独立保函,就是说银行出具的银行开具的独立保函,银行或者说其他金融机构独立保函是什么意思?就是咱们一般的这种担保都是说对吧,有一个主合同说借款,然后再签一个从合同说什么抵押权,它是属于一个从属性的权利,但是现在银行的独立保函你他可以不从属于某一个,他就是直接以我银行的信誉或者以我金融机构的信誉开出这样一个饱含就是说他独立生肖跟一个独立的合同一样,这是这么一个东西。而且当事人就觉得这个东西很好用,然后也会说自己也想自己虽然是其他机构,他也开这么一个东西,这个东西有没有效,就是说除了银行以及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其他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这个是是不可以的,就是说它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这个是不可以的。
但是就是说如果说他自己开了独立保函,它的从属性是可以认定的就是说不认可他的独立担保性,但是说可以把它作为一般的那种从属性的担保合同予以确认。这是这么一个独立保函,这个制度比较比较偏,大家有个印象,万一出到选择题说它可以适用于是国内还是国际,你知道怎么选,然后说他是开立的主体是怎样的,你知道咋选,还有他的独立性是能不能被认定什么的,这些。
然后这里说担保责任的范围就是不应该大于主债务,有一些担保合同他就约定得比较鸡贼,他老想让自己的这个责任在没有债务人没有全部偿还情况下,他想从担保人那一块捞到一些给兜住,所以他会把担保人的责任规定的比较大,比如说针对担保责任规定了专门的违约责任,还有担保责任的数额就本身高于主债务,或者说担保责任约定的利息高于主债务。这些这些都是说大于的部分是无效的,应该把担保责任是缩减至跟主债务相同的范围。
再往下就是说混合担保中的问题,混合担保就是说既有物保又有人保。以前的话就是混合担保过程,就是在担保司法解释中有规定说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成一个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其他的担保人去要求他们去清偿应当分担的份额,就是也就是说一个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
可以去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但是在物权法里面,又把这个可以要求其他人分担条款给去掉了,就是说提供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他这个时候就直接把向其他担保人去掉,说向债务人,而且说担保法和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就是说物权法就适用物权法下面的一个规定,所以它本身是有一个冲突的,就是说你到底能不能向其他担保人来请求去分担,现在就是9名纪要就明确了说在混合担保中你承担了之后,你不能去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如果说你追偿的话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然你在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为什么说这样一个制度设计就是说,因为作为一个担保人,你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你如果说第一步你像其他的担保人去追长了之后,其他担保人包括你没有追偿的那一部分,你们是不是最后还是要找到债务人来偿还对吧?因为其他担保人他本身不是债务人,他最终他承担了,他肯定还是要追到源头对吧?债务人你本身就是为他提供担保的,他不还钱你们替他还了,然后最后他还是要还你们钱的。
如果说你们之间先追一波,然后最后又一起或者单独又向债务人去追,这个其实是一种效率很低的行为,所以法律上就是说主张一步到位,你们就不要彼此之间相互追了,直接去找债务人去追,这就是这个制度设计的一个一个初衷。所以根据9名纪要来讲的话,是需要是你们直接去向债务人追偿,然后这个是跟物权法是保持一致的。
当然了这个提示大家说这个是既有人保又有物保,这种叫混合担保的情况下是有这样一个规定,但如果说本身都是保证人没有物保,这个的话是可以相互追偿的。接着往下走,就是新贷借新还旧的问题,就是借新还旧,如果说旧的担保人没有为新的贷款提供担保的就不再承担责任了,因为咱们知道担保对吧?担保它本身是要从属于主合同的,比如说原本的旧贷款,比如说我借建设银行,我向建设银行贷了20万,然后我以我的30万的宝马车来提供这样一个担保,我如果到期没有还建设银行的钱,我又从建设银行又带了20万,然后带了20万,还前面的20万,然后我把前面的20万还掉了之后,前面20万下设的我的宝马车的担保是不是也同时消灭了对吧?
如果说我们没有额外规定的话,新的借款我没有我也没有以我的宝马车来进行抵押的情况下,他就借给我了。前面的一个20万贷款的就是消灭了,然后随之就是宝马车的抵押权也消灭了,我现在就仅存一个剩下的后面20万的新贷款对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就是说我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了,除非说我们两个有订立说把前面担保宝马车移到后面来,这是这么一个规定。
然后就没记到58条,就是说关于就是他登记的担保范围和合同中约定担保范围不一致的时候,如果说登记系统本身不完善,那就以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因为有一些城市它就是说担保范围它并没有列举哪些项,比如说什么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这些他没有列出来,他只列说固定的数字,这种情况下他就是你也不知道这个数字包含哪些,但是合同中有明确去约定,所以这个时候就以合同为准。如果说担保范围系统本身就很完善,它就一项一项列明了,这个时候就已登记的范围为准。
所以这个时候可能有一些同学有有疑问,就觉得刚才明明说了说担保的范围不应该大于主债权的范围,如果大于的话就需要限缩到主债权对吧?
下缩到主债务,为什么这里又说合同中又可以约定那么多,还以合同为准,这是什么意思呢?大家可以看一下这个表述,咱们先看这个表述,就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附属债权。
刚才咱们讲的大于主债权的担保,担保范围大于主债务的范围,那个是怎么说的呢?那个是说担保的利息高于主债务,或者说担保的期限长于主债务,或者说对于担保约定了额外的违约责任,那个是什么?完全是他本身是超越了主债务本身就是说它的条件是在主债务本身之上的,但这个他并没有说在主债务的上面说说是利息时间什么他都没有的。就是说你担保的范围就是除了你要担保这个主债务之外,你对于就是说我主债务我之后产生的利息,还有如果说我没有就是说到债务人他没有到期偿还债务的话,他会产生违约金,或者说我去就是索赔我产生的额外的这些损失,这些都是说行使权力过程中他应该有的。
或者说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比如说这笔钱他没有还,就是债债务人到期没有偿还债权人债权人打官司打到法院去了对吧?打到法院去之后,去主张债务的时候,他除了说本金之外,他还会主张利息对吧?然后除了利息之外,他还会主张违约金对吧?除了违约金之外,他还可能主张自己的律师费担保什么保全费这些,合理的费用,什么差旅费这些,这些都是说即便说你没有担保,如果说没有担保人的话,债务人也是就这些都是需要去偿还的。
所以说我在担保过程中,我约定你的范围其实它是没有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范围,明白吗?就是说债务人通过打官司,债务人这些都是要偿还的,所以说你担保物权人去偿还这些,他并没有超出债务人的范围,并没有超出债务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所以它并不属于说大于主债务的范围。
明白了吗?但是原来那一种情形是什么情况下,原来他承担主债务对吧?说说什么?针对担保合同专门约定了额外的违约责任就是说,这个时候担保人他不仅要承担债务人违约的这一部分违约金,他还要就自己违约了。担保合同对吧?还要承担另外一份违约金,就是说他不仅要替债务人偿还违约金,还要替自己担保合同,还一份违约金,这明显就超出了债务人原本应当承担的范围,明白了吗?
还有就是债务人原本比如说他约定的利息就是说是10%,然后你给担保人这边约定说,如果他到期不偿还,你要偿还我20%的利息,这个明显就判出来之后,就是担保物权人他承担的要多于债务人承担的,违背说咱们说是范围一致的这样一个情形,这样大家能听明白了吗?就是说你最终承担的责任是不是跟债务人最终承担的责任是一致的,是以这个为准。
再往下走,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期限的问题,就是之前咱们有说担保法司法解释说,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可以还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但是物权法有规定说,担保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如果没有行使的,法院就不予支持了。所以说物权法相比于司法解释,它是去掉了两年,就是说你需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后面又说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行使不予保护。他是说定性上是说你这个权利就没有了,不予保护,还是说你的诉讼时效过了?
做取得了一个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保护,这个是没有明确的,在9名绩效中它就明确说,如果说你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没有行使的话,那就可以去涂销登记了,那涂销登记是什么?就把这个权利给消掉了。所以说确定就定了一个明确的基调,就是说这个时间过了之后,你权利消灭了就是权利消灭说,而不是说诉讼时效抗辩,这是这么一个规定。
再往下就是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我们讲刚才一直提到的就说不动产的抵押权是登记设立对吧?动产的是登记对抗,如果说不动产他合同生效了,但是他没有办理登记,这个时候就是抵押权就没有设立对吧?登记设立他没登记就没设立,这个时候抵押合同是有效的,这个时候该怎么去处理。一个方法就是可以继续履行,就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对吧?你就按照这合同去给我办理抵押登记这个是可以的。
另外一点就是说比如说没有办法再继续办理登记了,比如说这个财产你就已经转移给别人了,或者跟给别人就怎么样,或者说一些法律规定,你现在就办不了,就继续履行不下去了,办不了抵押权的登记了,这个时候怎么办呢?就是说可以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就是以抵押的财产为限,承担一个赔偿责任,就是以咱们讲违约责任里面有两种,一种是不是只是有两种有三种大大类上有三种,一种是继续履行,一种是损害赔偿,一种是什么修理更换啥的。就那些补救措施,最主要的还是前面两种,继续履行,走不动了你就赔对吧?
然后赔的话就是按照合同这个这个范围,就是说原本范围不应该超过抵押权有效设立时的责任。关于这种违约责任,它其实是一个补充责任,因为本身抵押抵押权的设立以及抵押权,他本身就要去担保主债务对吧?所以担保就是抵押责任相对于主债务的话,它本身就是一个补充的相对的这种说由于债权抵押权没有取得,然后这种违约责任它也是一个补充责任。而且这种补充责任他的就是说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然后既然是一个补充责任的话,抵押人就享有先诉抗辩权,比如说你抵押这个房子,最终没有抵没有就设立抵押权,你不能说你还没有找债务人要钱,你直接说让我来给你承担这个责任,让我把我的房子给卖了,然后给你承担相应责任,这样是不可以的,因为你你需要先去找债务人,然后债务人不偿还的情况下,然后强制履行仍然不能履行的之后才落到我的责任。
这就是说也是法院需要在判决书中明确的,就是说有一个先后的顺序。
所以关于不动产抵押担保物权的话,这里有一个案例,就是说就是说这三三者之间就是抵押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了一个补贷借款补充协议,借款补充协议实际上就是一个抵押协议,就不动产抵押协议,然后他也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手续。法院最后的认定上就是说抵押权虽然没有有效设立,而且债权人没有办法对土地使用权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是合同主合同以及从合同它都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因为没有设立给债权人造成了一定损失,这个事情应当去承担赔偿责任的。
最终判决抵押人在自己的抵押物价值的1/2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所以说这个刚才讲了有一个过错责任对吧?责任范围。然后另外一个就是说是在前面就是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再去清偿。
再往下就是房地分房地分别抵押的问题,就是原本物权法就是说如果说你只以抵押物做抵押的,或者说只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做抵押的,最后去行使权利的时候,是需要视为一并抵押的。
但是现在产生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说比如说原本说我单把一个抵押了,然后最后行驶的时候就拍在一起没有问题,但是万一我把它分别抵押了,我把健身物的这个权利抵押给了甲,然后我把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乙,然后这个时候如果说都拍在一起的话,就把这个权利就是说房地一起到时候拍的话,他两个权利是冲突的对吧?
原本明明是分开的,然后现在拍在一起,他他房地一体的情况下,她俩都在这上面想有一个抵押权这个时候该怎么去处理?久弥纪要第61条就规定了说对于一并抵押一就是房地拍为一体,这个是予以肯定的,说还是排在一起。然后他们的清偿顺序的话,按照刚才咱们讲的顺序来讲,登记的优先,这个肯定都是登记了,因为不动产的话你不登记就不设立对吧?所以就是说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同时登记的按比例受偿。
同一天就是为同时登记,刚才我也给大家讲了,同一天都是同时登记,所以这就是说统一抵押,就是抵押统一处理,然后化解同冲突。但还有一点就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就是法条里他没有提到我们说的拍在一起是什么意思就是说最后去行使抵押权的时候,肯定是房地一起去卖的,比如说你我在这片房子上我在我只对这个房子享有一个抵押权,然后最后去拍的时候,房地产中心拍的时候,他不可能说我只拍房子留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他去拍的时候肯定是两个一起拍了。
因为你比如说把房子拍了之后,那地还流着,那是把房子给挪走,还是说把地给拆出来,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就拍的时候肯定是一起拍,所以说这才说是是一并抵押一并处理的一个原因所在,但是最后受偿的时候它是有一个划分的,拍卖的时候拍的时候会把建筑物做一个评分,比如说这一块地这块地皮加房子一起拍了一个亿,然后房子它是6000万,然后下面地皮是4000万,你最后如果说你本身你抵押权人,你只就建筑物设立了一个抵押权,你最后受偿的范围就仅限于这个房子拍的6000万,明白吧?
比如说你原本这个人债务人欠你的是7000万,但是你不能说在这1亿里面全部受伤,你是在房子拍的6000万里面,哪怕全都给你,或者说你跟别人就按比例怎么样的,就说你只能就这6000万,然后同样的说那个地如果说本身你是来享有的这样一个抵押权,你最后只能在那4000万里面去分。就是说一体只不过是说你们到时候拍的时候行权的时候是一体,但是最后去分的时候,它还是有一个区分的。
这个题外话,说让大家理解一下他是具体是一个怎样的操作的制度。然后刚才讲就是说房地一体,但是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就是说物权法第200条就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先抵押后,在土地上又新增的建筑物,它就不属于抵押财产了,因为对于你权利的确认,就是说你当下登记的时候有多少算多少对吧?后边来登记的那就不算了。再往后就是抵押物,所以债权转让,这个的话就是这个规定很好理解,就是说主债权转让的,然后抵押权随着转让,然后抵押权的转让不以登记为前提,就是直接转了。
当然了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除外,这个约定可以与受让人约定,也可以说是与第三人约定,然后除了约定的之外还有法定的除外,法定就是说关于最高额担保,最高额担保一般情况下说是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是不随着转让的。
再往下就是流动质押的设立,刚才我有给大家讲过对吧?
流动质押就是说把质物交给第三方监管人,然后根据第三方人的性质,如果第三方属于债权人,这个职务就属于就是有效转移占有了,然后质权就设立了,如果说第三人是属于债务人,这个时候即便交给了监管人,也还没有到了债权人手里,这个时候质权就没有设立,主要就是说质权没有设立的情况下该怎么去搞。
之前如果没有设立的话,说那就相当于说质权人就是质押人对吧?他对这个是有过错的,导致人家没有有效设立,这个时候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质押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一个违约责任跟咱们前面讲的那种就是说不动产抵押最后没有登记它是一样的,它是属于一个补充责任,然后补充责任,而且是不应该超过就是说质权有效设立的时候的责任范围,这个是一致的,大家参照理解。再往下就是说就是64条浮动抵押,不动产抵押,咱们在民法典中已经对比过了65条,这样权与质权竞存也是对比过的,这是第66条。
就是说关于非典型担保了,就是说非典型担保的范围66条进行了一个确认,就是说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即便说不属于物权法上规定的典型担保合同,但是它的担保功能予以确认。这些刚才我给大家讲的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它又细分为两种,一种叫非典型物保,就是让与担保所有权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还有另外一种就是非典型的人保,非典型人保就是差额补足到期回购流动,这个就是可能非典型人保大家就接触的更少一些,就更不理解它是什么东西。
待会咱们会讲到在保兑仓交易中会给大家讲到这个东西,待会告诉大家,然后关于这些是我非典型担保,它本身是在担保法中是没有他的名字的,他如果说他本身属于有名合同,可以按照合同法的相应的解决,或者说符合其他的合同也可以参照适用其他的合同规则都是可以的。
然后就是说对这些非典型担保是予以确认的,因为在确认之前大家都有各种争分,争就是说到底有没有效,让你担保是不是无效的,融资租赁是不是无效的,怎样?以前有人说有无效论有效论这种争议,但是现在的话就是说都规定这种都是有效的,只要他担保都有效。是这样的。
然后再往下这个是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是就是说这个是针对的是哪些?比如说商铺租赁权这种。它本身它也不属于就是那种传统的不动产对吧?然后它也不属于动产,它就是一个很尴尬的存在,然后当事人为了确保说这样一个质权可以得到实现,他自创的说在合同里说我们要进行对抵押权进行登记,结果你会发现这个东西拿到就都没法登记,人家没有对这样一个东西专门设立一个登记机构,所以这就比较尴尬,就说你合同里约定了要登记,但是最终又没有登记,没有登记的话,那就没有不具有物权效力对吧?你合同约定说登记了才具有物权效力,那就没有物权效力。
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就是说可以财产拍卖变卖进行受偿,这个是说是按照一个债权的实现方式,就普通债权,所以说这里的清偿并不是优先受偿,因为物权它才会存在优先受偿的问题,对吧?所以说就是说不认可他的物权效力,但是认可他的债权效力,这种债权就没有对抗性,也没有优先性。
接着往下就保兑仓交易可能离大家很遥远,然后也不知道这个是个啥玩意儿,是因为这样,就是说这个东西可能在大家是属于大家的一个知识盲区,我这里给大家点一下,大家咱们所要做到的不是说理解这个制度多深,你就知道这个东西是什么,然后有可能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比如说选择题出到了,你知道它是个什么东西,你不会觉得一头雾水,没听说过,这是咱们的目的。这一页太多了,68条都是字,咱们就看着脑科层不看直接看。
图,就是说这种保兑仓交易它分为两种,一种是说银行卖方买方他三方之间的,另外一种说有仓储方加入四方关系。
咱们先就三方看这个图,就是在这个图上的第一步关系发生之前,他有一个交易背景,就是说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一个购销合同,买方拿着购销合同以及卖方的这些资质,买方自己的资质向银行说,我卖买方是这么个情况,卖方是这么个情况,我们签了这么个合同,然后我希望你给我提供银行,你给我提供一个融资,然后就是说授信融资,银行一审查觉得你们是真实的,你们也是可靠的,我愿意给你提供融资授信,这就是第一步融资授信。
就是说融资授信是什么意思?就是我相信买方和卖方你们这个是真实的,你也有权你也有能力向卖方去付钱,但是现在你可能一把付清这个钱你有点困难,然后我就向你提供融资,你向我交一定的保证金,然后我去把这个钱以一种汇票的方式放给买方,就是这么一个模式。然后买方支付了保证金,然后银行开具一个承兑汇票,大家知道汇票是个什么东西,汇票他拿着汇票就可以去领钱的,就像以前的汇款单一样的。
就说银行承兑就是银行承兑,就是银行我承诺给你兑换的这样一个汇票,银行把汇票就相当于钱可以兑换的钱,然后就给到买方就给到卖方,然后卖方然后与此同时也把发货单给卖方,卖方就凭借着发货单把货发给买方,然后买方收到货之后再把这个货给转手销售怎样,然后他又得到一笔钱,然后再把这个钱然后就又再支付给银行,然后再一笔一笔的循环下去,这就是一个宝贝仓交易,然后如果说中间出现问题了,有哪一个环节断了,比如说买方他违约了,就没有按时支付保证金,或者说支付的保证金和货物之间有差额,这时候就银行它就会有一个损失。
这个时候银行我一开始就说了,银行它审核了卖方和买方这种双方的资质,所以这个时候卖方就需要向银行承担货物回购的这个责任,因为一开始卖方比如说卖出了10批货给买方对吧?买方最后他可能只卖出了8批,所以最后交的保证金之间它有一个差额,或者说他没有交够保证金,这时候银行损失卖方就需要把剩下的两批货给买回来,然后把这个钱再还给你,银行或者说就差额部分直接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一个刚才咱们讲的就非典型人保,就是说我卖方以我自己的资质保证买方和你银行之间这个是问题的一旦有问题,我以我自身补上,就是人保。因为大家讲物保的话,他都是出一个东西对吧?人保的话我直接出钱以我的信用,所以这就是非典型人保。这个搞明白了,然后咱们就去梳理这中间的法律关系,就是说买方和卖方之间它有一个买卖关系对吧?买方和银行之间它有借款关系,其实他这种融资其实就是借款,就是我买方,就是叫你交一定的钱,然后你把这个钱借给我,然后直接给到卖方对吧?它是有一个借款关系,还有一个保证金质押的关系,就是我以一定的保证金提供质押,然后你把足够的钱给到卖方,这就是保证金质押关系。
还有一种票据关系,就是票据,然后还有委托付款的关系对吧?就是我委托银行向卖方付款,然后这种付款方式是票据对吧?就是票据关系。然后卖方跟银行之间有这种不是委托付款关系,有票据关系,然后还有就是说非典型人保的这样一个保证关系,对吧?就是说它是一个复杂的就是多种法律关系混合在一起的,所以大家可以看到保兑仓交易它其实不是一种单一的法律形式,它是一种混合的这种法律关系。
同样的三方,如果说大家可以理解的话,我看看我的店20 27分钟,我可能要拿一下我的数据线来充一下电,要不然待会讲着讲着没时间了,大家可以自己先看一下四方关系,自己捋一捋,待会我的给大家点。好了,所以四方的情况下,它其实就是引入了另外的仓储方,就是说我银行或者说我卖房直接把货交给买方,他一卷货跑了怎么办?对不对?他不放心,所以他就找了另外一个监管方,这种情况下关系又更复杂了,就从前三步都是一样的。
4步开始不一样。第4步就是说卖方他拿到银行的承兑汇票之后,他是向仓储方把这个东西他不是直接交给卖方了,它是把东西存在仓储方,他也不是交给仓储吗?因为仓储方它不是买方,就说我存货存在仓储方,我存货的话,仓储方就需要向我开立仓单,就是说我凭借仓单,我其实是可以去仓储方领货的,对吧?同时仓储方把仓单的信息同步给银行,就是说卖方已经把这些货存给我了,然后卖方就把可以领货的这样一个凭证质押给银行,第6步就是仓单质押给银行,这个时候他知道了存货信息是真实的,而且存货单也在自己的手里,就是说就相当于货就在银行手里了,就这样,然后银行就根据仓单的质押,然后向买方签提货单,然后买方拿这个提货单向仓储方提货,然后仓储方发货,就这样的一个四方的关系。
然后如果说万一说买方违约了,还是前面的一个违约流程,就是说卖方是需要承担回购或者说连带责任的,只不过是这个时候对接的,就是说货物回购的时候,对接的不是银行,而是说仓储方面,因为货都在仓储方法这样一个关系,所以说跟前面的法律关系相比,四方主体加入之后,它又多了一对什么呢?多了一对就是买卖方和仓储方之间他有一这种委托保管的关系,对吧?
然后还有说银行卖方和仓储方之间,它形成了刚才咱们讲的叫流动质押对吧?因为它是把这个东西放给第三方保管,这就叫流动质押的关系,所以又多了这么一对关系。大家知道有这么一个复杂的交易结构,它是一个混合性的,然后他们彼此之间大概的法律关系知道就行了。再往下直接翻到让与担保是咱们最后一个知识点。
刚才咱们有讲到流质条款,流押条款的时候是讲当事人约定如果说到期不偿还债务的话,你需要把这个财产给我,对吧?他这是在一个担保合同里面去约定了这样一个流质条款,他是跟留置条款不一样的。
他让与担保是说我不是在担保合同里面去约定,而是说我直接签了一个买卖合同就是我直接签了一个这种财产上面的合同,就说有这样一个财产让与的外观就是约定说将财产形式上转至债权人名下,然后到期如果说没有偿还的话,怎么样,然后就是说让与担保。那就是说我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但其实我本质上不是说要取得财产,而是说你如果没有到期偿还的话,对我已经取得财产拍卖变卖,并且进行偿还。然后这种是法院应该认可这种合同的效力。
这个的话就可以参照说民法典之前说的就是说就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这个买卖它是一个壳,它是一个虚假的意思,表示这种是无效的表面行为,然后它隐藏的一个行为是担保行为,是认定有效的。
这个的话与此同时就是否认留置流押的效力,就是说他虽然没有约定说你到期不偿还把这个财产给我,但是它本质上是一种就是说有可能会涉及刘说,如果说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的话,这个财产会已经在我名下了,我就把他扣下了,这种事可以吗?不可以的。就是说你只能说还是说要走。担保物权实现的这样一个流程,就是说去拍卖变卖,然后去受偿,然后受偿中大家可以看到我标红的前面一个教授长,然后后面一个叫优先受偿,这两个的区别就是说,如果说前面你只做了说说这种合同上的约定说转让名下,但是并没有去进行一个公示,登记的话,你只是一个普通的债券去偿还。
如果说你已经做了物权上的这样一个变动,比如说你交付了或者说你登记了,如果说这样有一个这种公式的话,你这个时候就取得一个物权,然后就是一个担保物权,这个时候你可以对拍卖变卖的财产优先受偿,这是这么一个让与担保,咱们就可以直接去看案例可能更具体一些。
就说刘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然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说我真的去买这个房子,而是说以案涉的合同去担保刘某本金800万,然后利率多少价款的执行,就是说原本说当事人之间他本身是有一个借款关系,为了担保说借款人能够到期偿还对吧?我就签定了这样一个买卖合同,就说把这个房子用来担保这样一个债权实现就是我为了怕这个房子的最后比如说你卖掉了,或者说你给别人了,所以就通过这样一个买卖合同的关系,直接把这个合同这个房子现在就说以买卖的形式归到我的名下了,是这种的。
当然了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的话,最终这个权利能不能确认的话还是以登记为准,但是从合同上来讲,就是说我们已经对房产归属做了一个一个约定对吧?最终裁判的话就是说就是法院说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它作为一个伪装行为,它是无效的,但是它作为一个贷款担保的行为,它是隐藏行为它是有效的,然后肯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效力,最终这个是对于合同的判断,最终法院最终这个案子是怎么走的,就是说因为当事人他虽然只签了这样一个合同,但是他对这个房产他只做了一个预告登记,他并没有做这样一个就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最后他就没有享有这样一个优先受偿权。走的普通的就是说你可以把这个房子卖了之后,跟这个房子上其他的那种普通债权人去排队去按照比例什么的,就是普通受偿,这是这么一个案子。
然后另外一个案子就是股权让与担保的,股权让与担保就是说刘某和西钢公司签了一个借款合同,然后西钢公司以其持有的另外两个公司的股权提供担保,既然说股权提供担保的话,西关工程和刘某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确实把股权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就是说这个合同的两个合同的目的就是说我主要是说是借款合同对吧?
你为了担保你能够到期偿还,你先把你64%的股权转到我的名下,如果说他原本的意思就是说你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话,我就这64%的股权我去拍去卖了,然后卖了这个钱我再用来比,你没有偿还的借款,这就是说以让与的形式去担保。以让与的这部分财产去担保前面主债务的实现。法院裁判的话就是说股权担保就是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所以让与担保的内容是有效的。
然后与此同时,因为它本身就做了这样一个股权变更登记,所以最后可以就这部分财产优先受偿,是这么一个就是说跟前面的房产相比,这个是做了变更登记的,所以他想有一个优先受偿的权利,他取得了全部的这样一个担保,物权是一个物权的效力,这就是我们对于今天重难点的讲解。因为原本是掐了一个小时,但其实我可能给大家讲的更细一些,然后今天超时了,关于这些讲完了之后,我们上一次讲有给大家讲到,就是说我们的集训营现在我看了一下大家不管是线上的学习还是线下的学习,大家学习氛围都是很好的。然后我们的集训营现在也过半了,基本上大家把我们现在知识点专业的知识点已经进行了大部分快一轮的学习了,我相信大家就是经过我们这样一个集中的培训,有那么一个好的学习环境,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我们都是按照说早上早读6点多起床,然后晚上11点就全程学习这样一个环境,肯定是要比自己散着自己再加上那种学习效率要高的,所以不管是说别的同学,你有没有在集训营里面,也是希望说大家能够像他们一样去高效的学习,因为这个暑假也快过半了,对吧?
暑假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习的时间节点。也许就是有一些同学就觉得我可能因为疫情原因,各种原因没有赶上这次的暑期军情,但是没有关系。我们还有国庆的集训营以及调剂集训营,秋季集训营它时时时间更长的,就是说从10月1号到你考前,我们去年有一些同学是直接报了这样一个班,因为而且尤其是现在疫情好像学校都不开学,然后图书馆你也占不了位置,但是你在家他确实不是一个学习的那种环境,我觉得这个时候大家可以考虑一下,你就直接住在我们集训班里面,给我们包吃包住包学,然后肯定一个比较重要的就是说我们说暑假是一个黄金时间,就暑假你是夯基础,就是说你的一轮二轮的时间,然后十一到考前这段时间,就是说你在前面夯实基础的情况下,你不断的去重复,然后把书本上的知识变成你脑子里的知识,反正我认为是从进入暑假到考前,这都是非常重要的一段时间,就是黄金期和钻石期的一个区别。
当然了说如果说你还是觉得怎么说,就是说各种原因考量,你觉得不管你报班还是不报班,我觉得你自己也要找到这样一个适合学习的环境。因为虽然今年疫情之下,大家可能回不了学校,但是但有一些同学他就能够保持一个比较好的学习氛围,如果说在这种情况下,你不能保持的话,我觉得你的复习效率肯定会是会对你最终的复习效果以及考试效果会有影响的。
这是我今天就是讲完知识点我对大家的一些想法和叮嘱,基本上是这么多我想讲的,然后咱们可以看一下我们暑期线上集训营大家是个线上也是就是说我们你来不到现场的话,那线上是一个退而求其次的选择。线上的话我们也会有老师去督促,然后学长学姐也是对着电脑就一对一的答疑,就是说尽量的去贴近线下的这种这种效果,我觉得这种学生反映过来的话就反馈给我们的信息,这种还是说要比自己学要好很多的。所以如果说线上参加线下参加不了的话,大家也可以考虑一下我们的线上的这种这种集训营。
行,我就来回答一下大家的问题。我看一下民法怎么复习,民法怎么复习,这个圈太广了,民法我觉得还是说你肯定是要把知识点这种就是说我前面讲前80%的知识点,跟着我们基础班强化班的学姐来统一的去学。然后对于这些新的知识点,我这边会以补课的形式给大家补上,然后咱们那些学长学姐他在课程班或者说后期的那种热点冲刺阶段也会给大家点到,就是说肯定是说基础知识加重难点这样一个复习方式,然后说民法典549条抵消的法条的两个条款或者说是关系,还是且的关系呢
惠园教育的红宝书和讲义如何使用?
红宝书和讲义,红宝书是完全源于咱们的指导教材的。红宝书,就是说是一个教材的浓缩版,然后咱们的讲义它是更加有课程化的东西会加入,比如说贸大老师讲课的重点,还有这些学长学姐自己复习过程中心得,它是一个相当于民法plus的一个存在,所以这两个的话我觉得它是一个补充试用,我更多的可能不是去背,而是你去学懂去理解去运用。然后因为民法的话,你要是背下来的话肯定是太多了,所以我就觉得你红宝书可以作为一个教材一样的存在,然后你把讲义中就是额外的讲到的,你可以把它画出来或者怎样,就两个到时候补充对照着去看。
今年多大概率不考民法典新增的内容?答题的时候可以民法典的规定吗?
我觉得今年不考民法典新增的内容的概率几乎为0,因为肯定会考的就像我们之前民法总则出来之后,我们当年就直接考民法总则了。然后新的不正当竞争法出来的时候,那一年也直接考了,肯定都会考的。 因为你们考试是2020年12月20多号对吧?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就生效了所以肯定会考。
可以。在你答题的时候可以去写,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不用具体到哪一条。惠园这边讲课的学姐和我都是说按照民法典的这条路子去给大家传输了。你最后写的时候答案就是说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就可以了。
法理有必要通过看法硕总结简答题吗?
我觉得没有太大必要,因为两个路子也不太一样,但是学有余力的情况下,你可以去看一看有没有参考价值,我当年好像没看
建议考前几个月开始背
如果说你去硬背的话,其实很痛苦的一个事情,如果你的背就是背文字,一个字一个字去背,其实很难背下来,或者说你背完了之后也会忘我觉得你应该让背能够真的落实到你脑子里,想这样的话前期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就是我刚才讲的七八月份你夯实第一轮,脑子里有一个印象,就七八月份一轮过完了,然后九十月份你把这个印象要去加深的,像我刚才给大家讲出来一样,你对于那些理解都要理解到位,原理什么的理解到位,这个时候其实都还没有涉及到背,九十月份11月份开始背,11月份你在前面全部都理解的基础上你去背,因为你要是不理解就去背诵容易出错。
这就是我觉得民法学更重要的还是说前期的原理的积累,如果说后期背诵它能起到一个什么意义的话,后期的背诵可能就是说,如果说咱们同学本身语言总结能力比较差,你自己写的话可能写不出来法言法语的方向,你去背几句法言法语,你最后输出的情况下是把你脑子里原理以一种法言法语的形式输出,这就是背的意义。
法考的讲义有多大参考
其实咱们学校考的跟法考有一些不太一样,法考讲义它更多的是帮助你去理解一些那种原理上的东西,你最终还是按照咱们教材的表述,还有学长学姐PPT里面,讲义里面的那些来看
法考研的内容和法考有直接可以参考的科目吗?
我记得可以直接参考的科目也就是民法和刑法的话,这两个它可以参考都是用它去学原理性的东西,最终背的话还是要回归咱们的讲义和红宝书,因为它可能表述方式要好一些。民法还好,有可以直接用的地方;刑法的话是一定要回归咱们的四要件的民诉法可以直接用的,其他的我感觉好像就没有能直接用的了
现在主观题不知道该怎么做,不知道要背哪些
主观题看你不知道该怎么做的点在哪里如果说对于那种法理学和宪法学,不知道该怎么去写的话,你就去咱们以往考题的那种答案,那种答案你可以直接去背如果说民法的那种案例分析或者说刑法的案例分析,你不会的话,可能就是你原理性没有夯实,你不知道要输出什么,所以你不知道该怎么去做。这种肯定要基础知识学好了之后,你才知道该怎么去做,然后知识学好了之后,再去看题目你就知道要输出那些东西了。如果说这一步的时候你就卡在了,不知道该怎么去组织语言后期惠园教育课程会有学长学姐就给大家讲答题技巧性的东西,告诉你原理怎么去输出,怎么去组织,后期可以跟着学长学姐好好学一下。
法理和宪法直接背红宝书,还是看教材吗?
我当时是直接背红宝书的,要看教材的话,因为本身法理和宪法,他跟民法刑法相比,不是特别难理解,重要的还是去背的我觉得教材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梳理让你去理解法律和宪法既然他理解的程度要求不是那么高的话,你就可以直接去背的因为教材又不是一个很好的背诵东西,你可以直接背红宝书,还有我们学长学姐总结出来讲义。
好,今天就分享这么多了,同学如果说对前面知识点什么的有问题的,也可以在内部群里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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